山东能源出台安全责任追究办法
发生重大事故的单位班子集体引咎辞职
日前,记者从山东能源集团获悉,近日山东能源集团为认真贯彻落实“党政同责、一岗双责、齐抓共管、失职追责”要求,根据《安全生产法》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》《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》等有关法律法规,制定出台了《生产安全责任追究办法》,规定,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死亡事故的,责任单位班子成员集体引咎辞职,并依据事故调查处理报告追究相关人员责任。
《办法》明确规定,煤矿(非煤矿山)井下发生1人生产安全责任死亡事故的,约谈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。年度内发生生产安全责任死亡事故累计死亡2人的,对分管负责人、分管安全负责人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;其他相关安全生产负责人给行政记过处分;约谈主要负责人。年度内发生生产安全责任死亡事故累计死亡3人及以上的,或发生较大生产安全责任死亡事故的,对分管负责人和分管安全负责人给予行政撤职处分;其他相关安全生产负责人给予行政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;对总经理给予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;对董事长(执行董事)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。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死亡事故的,对分管负责人、分管安全负责人、其他相关安全生产负责人给予行政撤职处分;对总经理给予行政降级或撤职处分;对董事长(执行董事)给予行政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。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死亡事故的,班子成员集体引咎辞职,并依据事故调查处理报告追究相关人员责任。发生其他较大涉险事故的,根据情节轻重,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究。
《办法》明确规定,非煤(含矿井地面)厂网点发生2人生产安全责任重伤事故的,约谈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。发生1人生产安全责任死亡事故的,对分管负责人、分管安全负责人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;约谈主要负责人。年度内发生生产安全责任死亡事故累计死亡2人的,对分管负责人、分管安全负责人给予行政撤职处分;对总经理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;对董事长(执行董事)给予行政记过处分。年度内发生生产安全责任死亡事故累计死亡3人及以上的,或发生较大生产安全责任死亡事故的,对分管负责人、分管安全负责人、其他相关安全生产负责人给予行政撤职处分;对总经理给予行政降级或撤职处分;对董事长(执行董事)给予行政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。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死亡事故的,责任单位班子成员集体引咎辞职,并依据事故调查处理报告追究相关人员责任。发生其他较大涉险事故的,根据情节轻重,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。
《办法》明确,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包括: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;违反国家及行业技术规范、标准的;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的;重大安全隐患及重大危险源得不到有效治理或控制的;未按有关规定对从业人员落实安全教育及岗位技术培训责任的;事故应急处置不当,导致事故抢救不及时、进一步扩大或造成次生事故的;其他因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而导致事故的。
《办法》将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安全责任分成四类:因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被联合惩戒的;因违法违规行为被责令停产整顿的;因违法违规行为被处100万元及以上罚款的;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重大事项。
《办法》还规定了责任处理程序、非人身事故认定标准等。明确指出,依据人事管理权限,能源集团负责对二级单位班子成员进行责任追究;二级单位负责对其他相关责任者进行追究。
(摘自《中国煤炭报》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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