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对于落实煤矿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指导意见》发布
为推动煤矿公司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,推进煤矿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,国家煤矿安监局制定印发了《对于落实煤矿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指导意见》。 《意见》总共22条,从坚守安全发展理念、建立健全安全责任体系、严格落实主要负责人法定职责、夯实安全生产基础、强化监督指导等方面作出规定。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(修订草案)》(征求意见稿)发布 国家发改委公布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(修订草案)》征求意见稿。 中国能源研究会高级研究员牛克洪表示,征求意见稿梳理评估了近几年国家出台的比较好的煤炭产业政策,并将其优选固化为法律。 中国煤炭工业协会纪委书记、新闻发言人张宏介绍,从《煤炭法》1996年颁布至今,20多年来,煤炭行业一直在围绕市场化进行改革,但没有系统性改革。这一次修订,相当于从法律层面明确了市场化体系机制建设。 《加强和规范煤矿安全事中事后监管监察的实施意见》印发 为贯彻落实《优化营商环境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722号)和《国务院对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》(国发〔2019〕18号),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,深化简政放权、放管结合、优化服务改革,加强和规范煤矿安全事中事后监管监察,依据煤矿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,结合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实际,国家煤监局印发《加强和规范煤矿安全事中事后监管监察的实施意见》。 《意见》有严格履行法定职责、依法实施计划监管监察执法、健全监管监察执法规则和标准等16项重点任务。 国家能源局下达2020年煤电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 国家能源局发布《对于下达2020年煤电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的通知》。《通知》显示,煤电行业2020年合计淘汰落后产能超733.35万千瓦。列入本年度煤电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的煤电机组,除明确作为煤电应急备用电源的机组外,须在2020年12月底前完成拆除工作,至少拆除锅炉、汽轮机、发电机、输煤栈桥、冷却塔、烟囱中的任两项。未按照淘汰关停标准拆除的机组,不得享受相关支持政策。对于未纳入国家年度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,已停运多年、短期内不具备恢复生产条件的“僵尸”煤电机组,各地要结合实际情况,推动公司尽快完成淘汰关停工作。 国家煤监局印发《对于预判防控煤矿重大安全风险的指导意见(试行)》。 安全风险预判内容包括8个方面:生产接续计划方面、主要生产安全系统方面、重大灾害治理方面、安全监控系统方面、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方面、建设项目方面、淘汰退出煤矿方面,以及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据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标准等。 国家煤监局发布《对于进一步加强汛期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》 《通知》要求,各煤矿公司要及时掌握当地气象、水利、防汛等部门发布的暴雨、洪水、大风、雷电等可能危及煤矿安全生产的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信息,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;加强与周边相邻矿井信息沟通,发现矿井水害可能影响相邻矿井时,立即向周边相邻矿井发出预警。 国家发改委发布《对于做好2020年煤炭中长期合同履行监管工作的通知》 《通知》显示,将经产运需叁方自主协商一致并核实确认的20万吨及以上的电煤中长期合同和10万吨及以上的冶金、建材、化工等行业用煤中长期合同列为2020年重点监管合同。各方面要切实增强诚信意识,认真履行已签订的中长期合同。产运需各方要按照均衡原则将中长期合同分解到月,合理安排发运、接卸计划,保证季度履约率不低于80%,半年及全年履约率不低于90%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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