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、应急管理部联合印发《对于开展2021年全国“安全生产月”活动的通知》
今年6月是第20个全国“安全生产月”,主题是“落实安全责任,推动安全发展”。
二、《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》和《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》发布
应急管理部、国家矿山安监局、国家发展改革委、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《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》和《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》。
《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》规定,核定生产能力的煤矿,必须具备六个条件;《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》要求,矿井发生煤与瓦斯突出、冲击地压等事故,灾害等级升级或工作面回采深度突破1000尘的,需重新评估并核定生产能力时,取安全生产系数0.85,且不得增加生产能力。
叁、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印发《矿山重大隐患调查处理办法(试行)》
《办法(试行)》规定,矿山重大隐患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:查明重大隐患情况及其产生的经过、原因;认定矿山及其上级公司造成重大隐患的责任;提出对责任者的行政处罚和其他问责建议;提出整改措施;提交重大隐患调查报告。
四、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印发《矿山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细则(试行)》
《细则(试行)》规定,举报人举报的矿山重大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,属于矿山公司未上报、媒体未曝光、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没有发现,或者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,经核查属实的,给予举报人奖励。
五、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发布《对于加强汛期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》
《通知》要求,要督促矿山公司及时掌握当地气象、水利、防汛等部门发布的暴雨、洪水、大风、雷电等可能危及矿山安全生产的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信息,及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;加强与周边相邻矿山的信息沟通,发现矿山水害可能影响相邻矿井时,立即向周边相邻矿山发出预警。
六、《对于支持鼓励开展煤矿智能化技术装备研发与应用的通知》发布
国家能源局综合司、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综合司联合印发《对于支持鼓励开展煤矿智能化技术装备研发与应用的通知》。
《通知》要求,全面开展适用于不同赋存条件、不同开采模式的煤矿智能化技术装备研发及应用,重点研发应用自动化控制、智能提升、复杂条件智能开采、智能快速掘进、智能随探随掘或地球物理超前探测、工作面智能物探、智能辅助运输、煤矿机器人、电铲智能铲装、卡车无人驾驶、辅助设备远程操控、智能穿爆、智能供配电、智能供排水、安全隐患智能监测预警、灾害应急智能救援、煤矿高可靠5骋等智能化技术装备。
七、《煤矿用矿灯安全技术要求(征求意见稿)》等3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公开征求意见
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组织制修订了《煤矿用矿灯安全技术要求》《矿山救护规程》《煤矿加固、堵水、充填和喷涂用高分子材料通用安全技术规范》等3项强制性国家标准,已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,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7月19日。
来源:中国煤炭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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