花园煤矿 杨文超
在花园煤矿2010年度大学生座谈会议上,陈士军矿长就强调要建设一流矿井、规范化矿井、本质安全型矿井。要建设本质安全型矿井就必须规范矿井的管理,而规范的管理又要有法可以遵循。老子说,人法地,地法天,天法道,道法自然。这是老子朴素的自然法意识。他认为万物皆要有法而依,这是强调了法的重要性。但问题来了,他讲的“自然”是看不到,触不着的,是意识范畴的法,这也就让我们这些非圣贤很难以依从了。
老子意识到万物皆有法,意识到法的重要性。但他讲的法又有别于我们现在所通常理解的法。在这里,我说的法不仅包括广义上的法律,即宪法、法律、行政性法规、地方性法规、部门规章、行政规章等法律规范。还包括公司内部的组织章程、劳动纪律、以文件形式下发的各种命令、通知、决定等。
无规矩,不成方圆。无制约,权力便会滥用。无规范,权责则不明。无奖惩,无强制力,法即无以施行。
煤炭行业有全国最为完善的行业规程《煤矿安全规程》。但仅有完备的规范,是不够的。法不是写在载体上的观赏品,不是摆设,而是指导、制约人们行为的规范。法的价值不只体现在法的完备性上,更是体现在其执行力上。没有执行,法即一无所值。就如花园煤矿,出台矿长2号指令,进一步强调了规程的重要性,并要求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,这就是要求职工将规范牢记于心,能切实执行。这是对法规的落实,只有真正的执行了、落实了,法规才有了价值,才活了,才有了生命。
谈到执行,就不能不谈监督。决策、制度、规范的执行需要监察部门的监督、督促,而监察部门对监察的执行又需要接受基层职工、被监督人的监督。作为监察部门要有自己的规范,需要规范自己的行为。只有监察工作按程序进行,按规范操作,被监督人才能理解监察工作,才能心甘情愿接受处罚,改正错误。当然,最有效的监督来自基层,
法的内容系权利、义务。有义务的地方,就要谈责任和处罚。未履行义务的义务人,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,即受到对等的处罚。但是一次未履行义务的行为只能受到一次处罚,不能受到两次或两次以上的处罚,即“一事不再罚”。虽然责任人未履行义务,理应受到处罚,但是两次或两次以上的处罚对责任人存在明显的不公平。有人说,如果第一次处罚轻了,不加罚,责任与处罚就会出现不对等的情况。如果确实出现这种情况,可以撤销原处罚,再另做处罚。再就是在处罚上不能有特殊,同样的责任要做同样的处罚,真正使规章制度严肃化,处罚平等化。
法是制约,是规范,很多人也因此而认为法是约束人的捆脚石。可试想没有劳动法对公司的约束,你的劳动保护,你的工作环境,你的报酬,你的休息权利,谁来保证。没有公司章程对职工劳动纪律的约束,职工个个空岗,公司的效益哪里来。没有煤矿安全规程和操作规程的对安全操作的约束,煤矿的安全怎样保障。法学家边沁说过,法是最大多数人追求最大幸福的工具。希望我们能循着法,将我们的矿井打造成一流矿井、规范化矿井、本质安全型矿井,追求最大多数员工最大的幸福。以法治矿,循着法追我们的幸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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