近期,运河煤矿为加强应急管理工作,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,根据《安全生产法》、《工会法》、《煤矿安全规程》、《国务院安委会对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通知》等有关法律法规、规定、规程和规范性文件,明确授予带班人员、跟班区队长、班组长、安全员、瓦斯检查工和值班调度人员的遇险处置权和紧急避险权,确保矿井安全生产。
在井下工作现场出现险情或紧急事故时,被授权人必须采取先撤人后汇报的遇险处置和紧急避险措施,有权下达某个生产区域或整个矿井立即停止生产或停止作业,在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,并组织危险区域人员按照避灾路线安全有序的撤离至安全地点,为保障职工生命筑牢“最后一道防线”。
█运河煤矿 丁晓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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